一、目标任务
计划2015-2018年,对全县90个贫困村和1万户贫困户建设的光伏电站,提供总额6000万元左右的信贷支持。其中: 2015年提供信贷支持600万元;2016-2018年每年提供信贷支持1800万元。
二、支持对象
在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并已确定为光伏扶贫对象,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村、贫困户。
三、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县、乡(镇)、村成立三级评级授信工作组,负责评级授信具体事务。县农商银行牵头负责全县评级授信工作,扶贫办、乡(镇)、村共同参与。县级评级授信工作组由农商银行、扶贫办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乡镇评级授信工作组由农商银行支行和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村工作组由村两委、乡(镇)驻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代表以及农商银行支行包村客户经理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必须占2/5以上。各乡镇、村评级授信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工作方案报县扶贫办、县农商银行备案。
(二)评级授信。根据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进行评级打分,按照得分结果,对信用评级70分以上的给予最高0.8万元的授信,信用评级打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授信。信用评级与授信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
(三)贷款申请。已通过评级授信的贫困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和相关材料(包括贷款申请,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下同)到当地农商银行支行办理贷款申请,由所在地农商行支行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同时建立扶贫小额贷款绿色通道,优先给予办理;贫困户可根据自身需要使用金农·易贷福农卡(简称易贷卡)在农商行柜面、ATM机、助农取款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办理借款、还款手续。
(四)发放与支付。贷款经审批同意后,由农商银行和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农商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保费代收和理赔代付协议,农商银行与供电公司签订电费代发协议后发放。支付方式可根据商定实行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
(五)期限及还款方式、利率。光伏扶贫小额贷款最长期限三年,分别按3:3:4比例分年偿还;利率及贴息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评级授信阶段(2015年8月20日-9月30日)。农商银行各支行要加强向当地政府主动汇报,取得支持帮助,及时根据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按照村级初评、乡(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填制《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对已确定2015年实施光伏扶贫的贫困户在9月20日前完成评级授信。以后年度被确定为光伏对象的贫困户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评级授信相关工作。
(二)贷款发放阶段(2015年9月30日-11月底)。对贫困村、贫困户自筹资金有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持相关手续向所在地农商行分支机构申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光伏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县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农商银行、人寿保险、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定期进行会商,做到信息沟通与共享,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上下联动、确保信贷支持光伏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政策和培训力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村入户活动,使广大贫困户知晓光伏扶贫小额信贷的相关程序和政策。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既了解扶贫开发政策又掌握金融知识的业务骨干,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号码 05646-012880、0564-2777709。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加强对光伏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达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金融机构满意”。建立动态监测点,对贷款贫困户进行跟踪监测。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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