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新能源网消息:光伏发电贷款被写入《安徽省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近日,安徽省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正式下发。根据通知内容,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比照同期基准利率确定,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或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下为通知全文:
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扶贫
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贫办〔2015〕37号)精神,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分别简称:省联社和省扶贫办),制定《安徽省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
各地在开展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及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联社和省扶贫办。
省联社 省扶贫办
2015年6月 11日
2015年6月 11日
安徽省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贫办〔2015〕37号)精神,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机制,缓解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扶持到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以促进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确保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的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有效解决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从2015年起,力争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规模年增幅达5%以上。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有扶贫开发任务的70个县(市、区)开展,其对象为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通过农商银行评级授信的在册贫困户。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评级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按照村级评议、乡(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表”(附表1,一式三份,贫困户、当地扶贫办和农商银行各执一份)。所有贫困户必须开展评级。农商银行根据评级情况进行授信并发放信用贷款。各地要结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为贫困户量身制定评级授信方案,并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评级授信工作。
县、乡(镇)、村要成立评级授信工作组,负责评级授信具体事务。县工作组由扶贫、农商银行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乡(镇)工作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农商银行支行抽调人员组成;村工作组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必须占2/5以上。
(二)明确贷款方式和用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比照同期基准利率确定,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或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三)落实贴息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原则为实际贷款额度的5%,但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总额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贷款到期,贫困户全额还款后,各县(市、区)扶贫办依据农商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材料,经核实后,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结算手续。贴息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贫困户。贴息对象和贴息资金额度应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四)规范贷款流程。已经通过评级授信的贫困户,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当地农商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相关农商银行应建立扶贫贷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扶贫户贷款;具备条件的农商银行,可以使用金农·易贷福农卡(简称:易贷卡),方便扶贫户在农商银行柜面、ATM机、助农取款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农农商银行制定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五)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1.设立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扶贫办在当地农商银行设立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准备金账户,存入一定额度的风险准备金(具体额度由各县<市、区>扶贫办与当地农商银行商定)。存入的风险准备金动用后,应及时补足。风险准备金可以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或由扶贫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另行安排。
2.开展保险。各县(市、区)必须为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发展种养业的贫困户购买政策性农产品保险。保险费可以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3.明确责任。贷款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意外伤害、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包括本息)由风险准备金补偿。损失的贷款补偿后,农商银行应继续追偿本息,扶贫部门予以协助。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认定贷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附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区)扶贫办核定。贷款人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由农商银行负责追偿,扶贫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协助配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六)建设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平台,为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农商银行、扶贫办要高度重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把它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措施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会商,开展信息沟通与共享,总结经验,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驻村干部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村入户活动,使广大贫困户知晓扶贫小额信贷的相关程序和政策。要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既了解扶贫开发政策又掌握金融知识的业务骨干,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绩效考核。积极推行月监测、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扶贫办、农商银行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发放与管理台账,每季度末将本地进度上报给省联社和省扶贫办,省联社和省扶贫办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通报。从2015年起,省扶贫办将扶贫小额信贷作为扶贫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范畴。对贷款规模大、覆盖面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的县(市、区),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对县(市、区)扶贫办和农商银行通报表彰。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应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贴息资金政策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省联社和省扶贫办。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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