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则实施单独标准。《办法》规定,对于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近年来,我国风电、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迅速,但是其并网发电难、市场消纳等问题依旧困扰着行业发展。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成为行业发展的既定政策。
此前,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对于今年伊始尚未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季申报,于每季度前20日内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省级能源部门初审后集中上报国家能源局。
此次《办法》也明确指出,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
去年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每千瓦时4厘上调至8厘。
《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其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