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优新材”,688680.SH)昨晚发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通知的公告。海优新材于2023年2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具体意见如下:“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收到你公司申请文件(注册稿)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2月4日,海优新材发布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3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年产2亿平米光伏封装材料生产建设项目(一期)、上饶海优威应用薄膜有限公司年产20000万平光伏胶膜生产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
海优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海优新材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截至预案公告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海优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25206000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海优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海优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民、李晓昱夫妻。截至报告期末,李民、李晓昱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4.23%股份,并通过海优威投资、海优威新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80%股份,直接或间接合计控制公司38.03%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25206000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李民、李晓昱仍将保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海优新材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显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代表人为李鹏飞、沈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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