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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两项规定!助力海上风电场建设和沿海港口水域通航安全!

2021-01-11 10:481.6万0中国水运网
1月8日,记者从江苏海事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发布,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悉,《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从人员管理、船舶管理、单位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创新引入“信用+智慧”管理理念,对纳入江苏海事监管领域内信用名单的相关主体将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今后,凡在南通从事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维作业及与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的人员、船舶和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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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明确,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对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作业人员应当经过海上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施工作业船舶、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应纳入单位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组建联盟的方式对运维船舶实施公司化管理,提升运维船舶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严禁船舶超定额载客以及超抗风等级、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航行。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现场还了解到,《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将一并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重点明确了LNG船、从事载客旅游观光船舶等通航安全要求。

《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洋口港等作业区,应在白天进出和靠离泊。船舶严禁在海底电缆、水下管线两侧规定的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蒲氏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船舶应停止装卸或靠离泊作业。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南通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两项规定的施行有效补充完善了南通沿海水域海事监管制度,对于加强南通海上风电场和沿海港口水域通航安全将产生重要影响,开启了海上风电和南通沿海港口海事监管服务新篇章。

据介绍,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以及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沿海大开发等国家重大战略在南通沿海叠加部署和深入推进,“大通州湾”江苏新出海口涉水工程和海上风电项目相继落户开工、建设投产,南通沿海港口和风电建设进入发展“快车道”。

根据最新南通港规划,预计2030年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达2.5亿吨;南通海上风电共规划建设23个项目,现已建成8个,在建15个。“十四五”期间,南通沿海风电还将进行大规模建设。全部项目建成后,江苏海上风电将成为亚洲最大海上风电场集群。


南通沿海风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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