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所指调峰服务是指并网发电机组、可中断负荷或电储能装置,按照电网调峰需求,平滑、稳定调整机组出力或改变机组运行状态或调节负荷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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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将“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作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目前,电网调峰的困难与矛盾十分突出,通过计划手段和调度指令要求发电企业提供深度调峰等辅助服务的潜力和效果愈加有限,亟需建立市场化的电力辅助服务新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精神,落实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推动新疆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建立适合新疆电网运行特点,能够体现辅助服务市场价值,调动和兼顾各市场主体参与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和利益,有效缓解热电矛盾,促进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新能源消纳的目标,借鉴其他省市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经验,本着充分考虑公用电厂、自备电厂、局域电网、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需求和新疆电力市场的承载能力,在多次与自治区和兵团政府相关部门、各类型市场主体进行了深入地沟通和讨论基础上,制定《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从参与的主体、交易品种和类型、市场组织和竞价、交易结果执行、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和干预等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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