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1、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齐全,并且年检合格、有效。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独立的生产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出具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厂房土地使用租赁协议。
4、经营范围内应含暖通设备(电热采暖散热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发热电缆、热库、电热锅炉等)及蓄能(储能)类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相关内容;该经营内容需注册2年以上(不含2年)。
5、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标准认证。按产品生产要求取得国家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6、企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7、 企业近3年来工程业绩不少于五项,以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及竣工移交证书或售后供热服务合同为准;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的用户投诉;产品、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8、企业应承诺对其供应产品免费保修5年,售后维修、运行服务10年或以上。具备完善的售后运行服务保障体系,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应在当地设立供热售后服务点,具备2小时内随时上门、4小时解决问题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9、供热设备及系统的安装需由生产供货企业提供安装图,做到一户一图。
10、凡单独进行现场安装的供热设备及系统,其投标企业应提供安装所需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机电安装专业资质单位需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若投标企业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并附《安装委托协议》,设备的安装质量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中标的实体生产、制造企业承担。
11、承诺严格遵守《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条款,室内温度应符合《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的“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的要求。
12、生产供货企业的产品及安装质量及运行状况必须接受太原市农村清洁供热煤改电领导小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跟踪检测,如抽检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要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供货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
13、所有产品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14、所有产品应按相关标准要求随机携带生产企业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及其它技术文件);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二、产品技术要求
1、蓄能式电暖器
(1)蓄能式电暖器须取得国家产品认证的CQC证书。
蓄能式电暖器必须是一个整套系统设备,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贮热式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44)等标准。产品质量符合JG/T236《电采暖散热器》标准要求。
(2)蓄热体采用固体蓄热材料,能够满足室内温度要求,保证居民使用安全;设备表面温度不高于95℃。
(3)蓄热式电暖器要具有蓄热时间设定和放热量控制功能,能够按时段设定室内温度并控制放热量的大小。其性能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蓄热效率、蓄热量及蓄放过程控制功能,热量可以满足室内温度要求。
(4)电散热器运行时,表面温度和出方温度,在人群可触及的位置应对人体不产生烫伤,同时对建筑物内材料不造成损害。
(5)用于太原市煤改清洁能源投标的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定的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JG/T236规定的蓄热式电采暖散热器的全部检测项目以及以上要求的内容。
(6)机组须带有温度传感器,控制系统必须具有的标准通讯485接口,采用modbus通讯协议,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条件,能够实时传输温度、故障信息和运行状态。
2、空气源热泵
(1)根据北方地区的采暖习惯,空气热源泵系统原则上采用单热水型或冷热水型空气热源泵机组;产品必须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用户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25127.2)要求;以GB/T 25127.2规定的制热名义工况下的制热量标称产品的制热能力(单位为KW),不得以“匹数”做标称。
(2)低环境温度空气热泵产品名义工况制热COP及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H)必须满足GB/T25127.2规定的要求(COP大于2.1,IPLV大于2.4),机组应能在低温工况(空气干球温度-20℃)正常工作,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25℃能正常无电辅热启动,允许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25℃采用电辅热制热;在-20℃低温工况时,不使用电辅加热情况下的COP≥1.6。
(3)应具有有效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国家CCC认证证书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并出具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GB/T 25127.2规定的名义工况及低温工况制热性能,能体现机组在低温工况下正常运行3h,同时涵盖GB/T29541-2013规定的三级能效或以上)。
(4)产品生产基地建有-20℃低温检测实验室。
(5)空气源热泵的室外机积水盘须装有融冰加热系统;空气源热泵设备要有可靠的融霜控制装置,融霜时间不能超过运行周期的20%;空气源热泵取暖系统必须加装电辅助加热装置,允许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25℃采用电辅热制热,保障住户正常供暖;空气源热泵系统要配套安装不低于60升的储水罐。
(6)机组须带有供、回水温度传感器,控制系统必须具有的标准通讯485接口,采用modbus通讯协议,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条件,能够实时传输供、回水温度、故障信息和运行状态。
(7)空气源热泵室内室外机均要具有消声和隔振装置。要根据居民使用环境、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传播方式,综合考虑确定安装消声和隔振装置;机组底部必须要安装减震装置,以防止振动传至建筑物内;噪声应符合国家现执行标准。
(8)用于太原市清洁取暖投标的产品,需提供具备资质的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涵盖GB/T 25127.2规定的名义工况及低温工况制热性能及各项目。
3、蓄能式电锅炉
蓄能式电锅炉设备必须是一个整套系统设备,应具有有效的蓄能式电锅炉产品CQC认证。蓄能式电锅炉符合锅炉生产行业规范及相关质量、技术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求;推荐使用采用10KV高压入柜技术的固体蓄能式电锅炉,蓄能式电锅炉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蓄能式电锅炉须采用低谷电蓄能,满足其他时段室内采暖温度的要求。
(2)蓄能式电锅炉应具备储能控制、水温或热风温度控制、定时控制、设备运行全自动控制的功能。
(3)需提供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国家认定的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提供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4)机组须带有供、回水温度传感器,控制系统必须具有的标准通讯485接口,采用modbus通讯协议,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条件,能够实时传输供、回水温度、故障信息和运行状态。
4、热库(相变储能单元)
(1)应具有与该类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应具有有效的热库(相变储能单元)产品认证及省市认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
(2)生产企业拥有热库自主知识产权或引进具有独占许可的大型热库专利技术。
(3)储热单元内管路(换热设备)额定压力要求达到0.6Mpa以上;储热单元内相变储热材料的储热密度应大于等于620KJ/L,供热温度满足散热设备温度要求;储热单元具备利用谷电制热储热的能力;储热单元24小时静放热损不大于5%,环境温度条件为18℃;储热单元充放热效率应大于95%;储热材料经过6000次以上相变循环,储热能力衰减应小于12%,相变储热材料储热能力衰减后可重新复活;储热单元质保期应≥4年。
(4)提供相应的热库(相变储能单元)技术参数。
(5)机组须带有供、回水温度传感器,控制系统必须具有的标准通讯485接口,采用modbus通讯协议,配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条件,能够实时传输供、回水温度、故障信息和运行状态。
5、其它高效节能环保电采暖设备
(1)对其他类型高效节能环保电采暖设备,生产应具备相关的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同时要有企业的质量、安全使用承诺。
(2)各类型高效节能环保电采暖设备应提供产品的参数、性能、型式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3)各类型高效节能环保电采暖设备或者具有创新结构、多种形式结合的电采暖系统,需说明工作原理,结构特点,采用新技术的来源、试点使用范围及效果、相关检测报告等内容,并按(1)、(2)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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