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暂停需国家财政补贴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分散式风电、海上风电竞争配置、核准工作。根据《通知》确定的原则,我省2020年可安排需财政补贴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分散式风电项目剩余容量为0;海上风电相关指标完成了国家能源局审定批复的海上风电规划目标。据此,我省2020年暂停相关项目的竞争配置、核准工作。
二、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各地要加强对本区域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领跑基地等存量项目建设的跟踪监测,全力做好服务、协调等工作。请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及下属机构支持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办理。省电力公司要加快送出工程建设,积极办理项目接入和并网手续。项目单位要合理安排项目推进计划,科学制定施工方案,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施工安全。
三、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通知》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等相关要求,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等各项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积极组织、优先推进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建设,项目相关申报要求详见附件2。
南通、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594号)等要求,抓紧推进大唐吕四港等6个2019年第一批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对照发改办能源〔2019〕594号附件要求,需调整项目相关信息的,请于4月20日前书面报送我委,详细说明建设进展和调整原因。
四、有序组织光伏竞价申报工作。光伏发电投资企业要统筹考虑土地资源、光照资源等外部建设条件,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电网消纳能力,理性投资,合理布局项目,防范投资风险,相关申报要求详见附件2。
五、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省电力公司要本着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电网消纳能力,编制我省2020年电力消纳市场和接入系统研究报告,同时开展“十四五”期间消纳能力等相关研究工作。电网企业要统筹考虑存量和新增项目建设,在保障存量项目消纳的基础上,做好2020年平价上网项目、光伏竞价项目相关论证审核工作,优先支持平价上网项目,有关开发企业要主动与电网企业做好衔接工作。
六、严格项目开发建设信息监测。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月组织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审核。对于本次地方和电网企业初审通过的光伏竞价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6月10日18:00前完成填报工作,逾期未完成信息填报、或信息填报错误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1.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江苏省2020年平价上网项目和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指南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10日
江苏省2020年平价上网项目和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类别
平价上网项目包括,陆上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
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包括两类,一是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二是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范围
平价上网项目:2020年底前能够核准(备案)且开工建设的陆上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
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必须为2020年新建项目:2020年1月1日(含)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并网的;本通知印发后至2020年12月31日(含),拟并网的。
三、支持文件
(一)平价上网项目
1.省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意见,可按单个项目或本批次项目整体出具意见。内容必须包括,省电力公司已论证确认拟建平价上网项目具备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升压站之外的配套电网工程。
2.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政府、或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项目土地等降低非技术成本相关政策或说明材料。内容必须包括,项目使用土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合理范围;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
(二)普通光伏发电项目
1.接网消纳落实承诺函,由省电力公司或设区市供电企业出具(普通光伏电站需逐一出具)。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具备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配套电网工程。
2.前期工作开展确认和土地(场地)落实承诺函,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政府、或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已由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前期工作;项目场地属于国家允许建设光伏项目的场地,说明场地使用费用的范围。其中,利用地面建设的,说明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且不涉及生态红线等限制开发区域;依托建筑物建设的,说明已落实场地使用权。
3.全容量并网发电时间承诺函(确认函)。2020年1月1日(含)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并网的,由省电力公司或设区市供电企业出具(可采用统一出具、附项目清单的方式,也可逐一出具)。本通知印发后至2020年12月31日(含),拟并网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
4.补贴竞价上网电价承诺函,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得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指导价、补贴标准。
四、申报程序
1.项目初审。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供电企业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填报信息汇总表,按各自条线分别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2.项目复核。省电力公司对设区市供电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填报信息汇总表,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申报时间
1.平价上网项目。4月20日前,设区市将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4月24日前,省电力公司将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普通光伏发电项目。5月18日,设区市将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5月29日,省电力公司将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2-1.平价上网项目信息汇总表
2-2.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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