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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杭州光伏发电项目政策兑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7-04 09:0941800杭州市经信委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杭州市经信委杭州市发改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杭经信联高新〔2014〕463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7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光伏发电项目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条件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项目位于杭州市境内;

2.项目投资主体为本市企业法人;

3.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

4.项目在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并网发电;

5.项目未享受过“金太阳”、“建筑一体化”等国家、省级及市级投资补助财政资金。

(二)光伏地面电站

1.项目位于杭州市境内;

2.项目投资主体为本市企业法人;

3.项目列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已通过发改部门验收;

4.项目在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建成并网;

5.项目未享受过市级及以上投资补助财政资金。

(三)上年度获得市财政补贴资金且资助期未满五年的光伏发电项目可继续申请。

二、补贴起止时间

本次兑现补贴起止时间为: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2.非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已领取市级补贴的发电量不得重复申报。

(二)光伏地面电站

1.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2.非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已领取市级补贴的发电量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3.电网企业出具的发电量证明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二)光伏地面电站

1.光伏地面电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备案及列入省、市年度计划的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4.电网企业出具的发电量证明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申报材料请装订成册。

四、项目受理

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局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汇总(汇总表见附件2),并以区、县(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于7月15日前分送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五、联系分工

(一)市经信委联系分工

市经信委由节能环保与新能源产业处负责申报受理,联系电话:85257105、85257103。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座1204室,邮编:310016。

(二)市发改委联系分工

市发改委由能源处负责申报受理,联系电话:85251833、85251849。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B座1507室,邮编:310016。

(三)市财政局联系分工

市财政局由企业处负责申报受理,联系电话:87715138。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税大楼809室,邮编:310009。

附件1 杭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2.杭州市光伏地面电站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3杭州市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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