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美国的电力改革,有试错、也有成功。今天,在改革相对成功的地区,除了规则明确、监管得力,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是对供求关系的有效运用,特别是从需求端出发设计改革的思路,无疑是其被多个国家视作模板的重要根据之一。
“只收过路费”不可行
美国人做事有一个原则:先制定规则,然后完全按照规则去执行。在电力改革开始的1995年,基本原则是将传统的“发-输-配-用”统一管理的生产过程分开,在发电和零售环节放松管制,鼓励竞争,而在输配电垄断环节加强监管。
这就像高速公路建立后,到相关管理机构确定回报率,然后就只收固定的过路费。当时,加州政府针对电力公司的投资,按照投资收益率的办法确定回报,将加州所有的终端销售电价都稳定在6美分/千瓦时。
在这种管制政策下,电力公司利润空间变小,电网投资的激励效应随之减弱,于是,电力公司投资被抑制,从而造成电网建设的滞后,进一步导致输电不足,系统老化,并带来相应的安全问题。
另外,从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角度来看,将零售端价格限定,用户需求弹性变得更加微弱;而市场电力的供给弹性很低,短期的电力供给和长期的电力供给都受到了不同的限制。加之市场需求又存在有一定的刚性,所以,大型发电企业形成能够操纵市场,提高价格,使得电力企业寸步难行。
加州电力危机发生后,各界纷纷谴责电力改革,认为市场化趋向的改革无法解决电力系统运营的可靠性问题,是造成危机的“祸首”,对加州的电力改革方案予以否定。加州电力危机后,对电力市场的改造提上日程。
2002年,加州ISO提交“市场全面设计计划”的市场改革方案,同时还提交了对电力市场协议的相应改动意见。200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能源政策法》,这部法律赋予FERC更多权力,如对全美电力可靠性标准、对电力企业的市场行为更广泛的监管权和一系列重要的执法权力。这些新的调整,更加重视供求关系和监管,这也给后来电力改革逐步走回正轨奠定基础。
刺激需求更重要
与最初的瑕疵和不足相比,后来出现的可再生能源交易政策就相对成熟和有效。从今天的效果看,发挥作用较大的两个制度,无疑是可再生能源的份额制和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售电政策。
从官方的解释中,“可再生能源的份额制度”即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份额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而在实际操作环节,它是一种对售电公司提出要求。一家售电公司今年如果卖了100度电,它必须提交凭单,证明其中有20度的电力,是来自可再生能源。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另外一个要素,即信用交易制度(Tradable Renewable Energy Credits)促成市场主体进行资源配置,实现减排目标。具体来说,就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每发一度电,就能得到一个信用凭单(credit)。
因为凭单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售电公司就有多种途径达到配额要求:既可以直接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出的电,也可以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信用凭单,最终达到法律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而市场交易机制,可以帮助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达到这一目标。
而强制性可再生能源售电选项制度(Mandatory Utility Green Power Option),从官方的解释中,服务人数超过25000人的售电公司,不仅需要向客户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并要满足顾客对于风电、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和垃圾发电等多种能源的需求。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交易来说,这项政策的价值在于公开透明。因为售电公司的购电售电记录可以通过账目上查询,通过强制性购买,可再生能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生产和交易。
无论份额制还是强制售电政策,美国的政策设计特色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从需求侧入手,在售电公司和用户身上寻找需求,然后通过市场机制,带动上游和中游的企业主动参与、主动进行资源配置。
这其实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思路。电力和能源是商品,但即时性特征让又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如果在第一时间无法使用,电力的价值无法表现出来。同样,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体现在保护环境的政策外部性上面,而这种政策外部性,也只有在使用的时候才能发挥出来。
因此,对美国市场设计者来说,刺激需求永远会放在电力市场设计中首要的位置,他们会通过需求,让市场主体自发调整。在供给侧,他们则一般使用税收等优惠政策,最终实现市场流动、供求平衡。
从今天来看,美国电力改革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么顺利,在售电侧分离的时候,也出现了很多困难。一个最明显的问题是,原则性或者方向性的内容大家都认可,但是落地和执行时,各个环节中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会出现,并妨碍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也是国内电改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要解决类似的问题,在政策设计的时候,就应充分考虑到利益关系如何理清,以及本土资源如何运用。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经济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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