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实施模式
太阳能光伏大棚是农业光伏的主要应用模式,在大棚的部分或全部向阳面上铺设光伏组件,在保证整个温室大棚农作物的采光需求的同时进行发电,太阳能光伏所发电量,可以支持大棚的灌溉系统,对植物进行补光、解决温室大棚冬季供暖需求,提高大棚温度,促使农作物快速生长。
光伏发电与养殖业相结合,在牲畜大棚上安装光伏组件,养殖场内部不需要屋顶采光,顶部采用彩钢板设计,所有养殖场屋顶利用采光面安装光伏组件,屋顶可以全部铺满,光伏组件可以采用多晶硅或单晶硅电池板。
(二)项目推进情况
巴彦淖尔市光伏与现代农、牧业结合正在起步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全市共建成并网的农业光伏和牧业光伏电站共70MWp,分别是磴口鑫盛20MWp、五原光伏新镇20MWp、乌中旗天楷10MWp项目、杭锦后旗睿斌10MWp项目和乌前旗协兴10MWp光伏发电项目。其中,乌中旗天楷10MWp项目和乌前旗协兴10MWp光伏发电项目正在建设配套的温室大棚,其它项目的温室大棚均建设完成。
近期,巴彦淖尔市规划新建光伏产业与设施农、牧业结合项目总装机规模达285MWp,拟与光伏发电相结合的温室大棚、牲畜棚圈项目建筑面积约335万平方米。
(三)光伏发电与农牧业结合优势
1、有效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光伏农业大棚发电组件利用的是农业大棚的棚顶,并不占用地面,也不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因此能够节约土地资源。可在有效扭转人口大量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光伏项目在原有农业耕地上建设,土地质量好,有利于开展现代农业项目,发展现代农业、配套农业有利于第二、三产业与第一产业的结合。而且可以直接提高当地农民的经济收入。
2、可灵活创造适宜不同农作物生长的环境。通过在农业大棚上架设不同透光率的太阳能电池板,能满足不同作物的采光需求,可种植有机农产品、名贵苗木等各类高附加值作物,还能实现反季种植、精品种植。
3、 满足农业用电需求、产生发电效益。利用棚顶发电可以满足农业大棚的电力需求,如温控、灌溉、照明补光等,还可以将电并网销售给电网公司,实现收益,为投资企业产生效益。
4、 绿色农业生产的新路径。与传统农业相比,更加重视科技要素的投入,更加注重经营管理,更加注重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带动区域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和应用的同时,通过实现农业科技化、农业产业化,将成为区域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支柱型产业。
(四)项目建设成效
以20MWp光伏发电与温室大棚结合项目为例,项目建成后综合效益明显。一是农民增收。电站需租赁土地800亩,租赁费每亩600元/年,每户人均每年收益3000元。同时,电站稳定雇佣当地农民进行农作物种植,每个农民年收入25000元。二是企业增效。光伏电站年发电量3000万千瓦时,按0.8元/千瓦时计算,年收入2400万元。光伏企业除电站发电收益外,还通过农业产出、科普教育等获得了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是政府增税。地方政府通过项目建设可直接推动有效投资2亿元,每年获得电站和种、养殖业税收600万元左右。四是环境增美。按电站年发电量3000万千瓦时计算,每年可节约标煤9000吨,二氧化碳2.67万吨,二氧化硫330吨,既优化能源结构,又美化周边环境,形成新的景观。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太阳能发电与农业大棚结合项目会节约土地资源,建成后可给农民带来部分收入,但调研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与设施农业企业合作问题。目前,巴彦淖尔市农业经营企业大都为私营或合作社形式,国企与现有的企业合作存在经营风险,租用大棚空间的租金费用直接影响光伏发电结合的可行性,加之设施农业业主缺乏这方面的认识,对合作增加了难度。
(二)农业土地流转问题。土地可以采用土地流转,进行租地。光伏发电企业寿命期25年,光伏与设施农业结合不改变土地使用类型,以租地形式建设。租地面临以下问题:一是租地地价与租地时间。租地地价要低于同等项目开发的征地费用,二是202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光伏发电企业的用地持续问题。
(三)设施农业大棚与太阳能发电使用年限问题。设施农业一般设计年限为15年,而光伏设计年限一般为25年,有近10年时间差,对发展农业大棚与太阳能发电后续运行造成不确定因素。
(四)企业自建存在经营管理问题。按企业思路,想自已进行土地流转,采用企业自建大棚与太阳能光伏结合,但隔行如隔山,发电企业没有经营大棚经验,农业部分建成后决策管理和市场运营压力大,同时要与光伏结合发展,合作、运营、销售的商业模式,需要摸索验证。
三、有关建议:
(一)加强协调,解决光伏指标困难问题。除分布式光伏外,其它光伏发电项目均需配额指标,2016年自治区下达我市6万千瓦光伏指标,远远不能满足我市满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标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明确提出“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建议市政府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将我市光伏发电与温室大棚及养殖业棚圈结合项目纳入此范围,并协调内蒙古电力公司给予办理并网手续。
(二)加强政策支持。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结合在我市才刚刚起步,目前在我市还没有一家农业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专项调研,更好地推动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在我市的应用与推广,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建议地方政府对这种新的合作模式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强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化政府在项目实施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政府在政策制订、制度完善、机制创新、市场协调等方面的责任,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提高业主及各级各部门认识,使业主充分认识太阳能发电与农业大棚项目结合的优势。
(四)提供技术支持。由于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结合处于初级阶段,运行管理经验比较少,积极开展项目的跟踪工作,探索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的结合的特性与缺陷,展开该项目的运行研究,为太阳能发电与设施农业结合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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