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这两份《细则》是为做好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
对企业未足额清缴碳配额等违规行为,《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惩处措施:未足额清缴配额的控排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企业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即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两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
此外,控排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及本省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管理细则》还规定,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要纳入配额管理。新建项目企业在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前,须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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