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系统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支持太阳能发电余量上网。
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建设单位、物业阻碍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的现象,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因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发生纠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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