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内蒙古能源集团锡林三期2×60万千瓦煤电项目静电除尘器及附属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
项目招标人为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发电分公司
招标规模:内蒙古能源集团锡林三期2×60万千瓦煤电项目静电除尘器及附属设备
合同估算价(万元)10410.0
工期(日历天)240
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2.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专用资格条件
3.1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时间为准),提供国内静电除尘器及附属设备供货合同业绩不少于2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体现机组容量和采购设备技术参数信息的关键页。未按要求提供视为无效业绩。招标公告业绩要求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业绩要求描述需要一致。
(2)合同设备需满足:除尘效率正常投运>99.8%;除尘器出口含尘量≤20mg/Nm3;每台炉静电除尘设备处理烟气量工况≥3100000m3/h(或≥861.11m3/s)。(维修、改造类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载明采购设备参数规格的技术协议关键页;投运证明材料可以是设备验收证明或机组移交生产证明或甲方出具的安全投运证明或设备性能试验验收合格证明,投运证明材料必须加盖甲方印章。每项业绩须配套提供至少一张增值税结算发票或阶段性收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财政拨款凭证。未按上述要求完整提供佐证材料的,对应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11-26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