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件提出:
1、风电场、光伏电站配储要求
支持新建、在运、纳规新能源场站合理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现源储一体化运行。配建储能总功率上限为项目装机(核准)功率的比例:光伏≤50%、风电≤30%。
配建新型储能项目可单独备案,也可与新能源场站一体化备案(核准),明确配储比例、 产权归属及运维责任。
新能源场站与配建储能一体联合参与市场,计量口径为“风电/光伏出力 + 储能功率”,共同响应AGC指令。配建储能除电网统一调度调用外,原则上不允许从公共电网购电充电。 对于配建储能充电来源为配套风电、光伏发电的,其对应放电量视为风电、光伏发电量,机制电价差价结算参照执行。
2、严格存量新能源场站配储情况考核
2025年5月31 日前投产(即全容量并网)的存量风电、光伏场站,须继续按照并网承诺履行配储责任,可自主选择配建储能、租赁独立储能容量或两者结合方式落实。
无系统接入空间时,配建储能优先于独立储能。
未按承诺配储的新能源场站,电网企业公布名单,并在新能源弃电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优先压降措施。
3、新能源配建储能办理流程
基本流程:企业申报→市级能源部门汇总→征求市级电网接入意见→国网山东电力省域校核→出具接入条件→形成清单→备案
表:主要业务的受理单位、时间期限

4、电力系统接入储能容量分配方式
1)市域间共用储能接入空间
按照各市共用接入空间区域内已投运光伏、风电发电规模加权折算分配。
若分配容量小于地市已投运 + 入库储能规模,则按已配置容量执行,剩余容量分给其他地市
2)市域内共用储能接入空间
不能同时满足项目申报需求时,按照申报项目的光伏、 风电发电规模加权折算分配,分配所得不超过申报规模,并经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校验。
原则上,优先支持光伏规模大的地区建设储能设施。光伏、风电发电项目实行差异化权重,权重系数暂分别取4和1,后续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5、空间不足及时清退
当地配储需求大、接入空间不足时,可清退逾期入库独立储能项目腾出接入空间;锂离子电池应于纳入清单后1年内建成并网;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或固态、半固态电池等应于18个月内建成并网。未按期建成并网配建储能,移出项目清单,后续在企业申报配建储 能项目时予以从严把控。
入库项目建成率偏低的地市,省层面核减到期未建成容量,调剂到落地效果好的地市。
同集团、同并网点的在建独立储能,可自愿转为场站配建储能,实现一体化运行。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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