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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1.4元/度!上海规范电力现货市场限价

2026-02-13 09:252487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月1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电力现货市场限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提出,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限综合考虑市场用户电价承受能力、发电企业运营效益,同时参考上海市近年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确定,现货市场运行初期暂定为1.4元/千瓦时。申报价格下限考虑各电源在电力市场外可获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确定,现货市场运行初期暂定为0元/千瓦时。出清价格上下限与申报价格上下限保持一致。

对上海市电力现货市场设置二级限价,当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日均价超过二级限价上限,对当日所有日前或实时出清价格进行等比例折价下调。备用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价格上限参考二级限价执行。

实际结算价格=日前或实时出清价格×折价比例;折价比例=二级限价上限÷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日均价;二级限价上限(含税)=上海市月统调燃煤电厂到厂标煤采购均价(含税)×统调燃煤电厂综合供电标准煤耗均值×(1+煤炭运输及储存损耗系数)÷电煤成本占比系数×季节浮动系数。

电煤成本占比系数暂定为70%。浮动系数在春秋季(3月-5月、9月-11月)暂定为1.2,夏冬季(6月-8月、12月-次年2月)暂定为1.3,煤炭运输及储存损耗系数初期暂定1.4%。相关系数后续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实施调整。

同时,公告要求,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初期,各有关发电企业应于每月2日12:00前通过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指定渠道填报上月数据,自2027年开始每月1日24:00前填报数据。各企业应加强数据填报工作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留存原始购煤合同等凭证以备核查。对于填报不及时、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其填报数据将不再作为计算依据,替换为上海市最低煤价、最低煤耗。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通报、信用惩戒等措施予以处理。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电力现货市场限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26〕5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电力现货市场限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限综合考虑市场用户电价承受能力、发电企业运营效益,同时参考我市近年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确定,现货市场运行初期暂定为1.4元/千瓦时。申报价格下限考虑各电源在电力市场外可获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确定,现货市场运行初期暂定为0元/千瓦时。出清价格上下限与申报价格上下限保持一致。

二、对我市电力现货市场设置二级限价,当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日均价超过二级限价上限,对当日所有日前或实时出清价格进行等比例折价下调。备用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价格上限参考二级限价执行。

实际结算价格=日前或实时出清价格×折价比例;折价比例=二级限价上限÷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日均价;二级限价上限(含税)=我市月统调燃煤电厂到厂标煤采购均价(含税)×统调燃煤电厂综合供电标准煤耗均值×(1+煤炭运输及储存损耗系数)÷电煤成本占比系数×季节浮动系数。

电煤成本占比系数暂定为70%。浮动系数在春秋季(3月-5月、9月-11月)暂定为1.2,夏冬季(6月-8月、12月-次年2月)暂定为1.3,煤炭运输及储存损耗系数初期暂定1.4%。相关系数后续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实施调整。

三、我市建立燃煤发电机组运行成本监测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定期监测燃煤发电机组的标煤采购量、到厂标煤采购单价、综合供电标准煤耗和其他相关发电成本数据,作为限价计算或其他补偿政策的依据。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初期,各有关发电企业应于每月2日12:00前通过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指定渠道填报上月数据,自2027年开始每月1日24:00前填报数据。各企业应加强数据填报工作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留存原始购煤合同等凭证以备核查。对于填报不及时、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其填报数据将不再作为计算依据,替换为我市最低煤价、最低煤耗。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通报、信用惩戒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会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将本通知申报限价、出清限价、二级限价相关规定,纳入市场规则,并按信息公开相关要求通过指定平台向用户公布具体限价水平,定期将限价执行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10日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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