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监管办发布《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其附件规定了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需满足的技术要求。
虚拟电厂调节响应能力:要求调节速率不低于(调节容量x3%)/分钟,且不低于0.15MW/分钟。
响应时间方面,虚拟电厂调节出力应与指令调节方向一致,且可在120秒内跨出调节死区。
调节精度方面,以每15分钟为一个时段进行偏差率考核,要求“负荷类”虚拟电厂不超过±15%,“源荷类”虚拟电厂不超过±10%,偏差率=〔实际电量(含0.5倍的自发自用电量)-计划电量〕/(参与电能量市场调节容量x0.25小时)x100%;“分布式电源类”虚拟电厂不超过±10%,偏差率=(实际电量-计划电量)/(计划电量)x100%。
资源聚合能力:“分布式电源类”虚拟电厂新能源及储能装机容量不低于5MW;“负荷类”虚拟电厂调节容量不低于5MW,且不低于最大聚合容量的10%,具备按照调节容量要求持续参与响应不小于2小时的能力,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
聚合的储能资源作为发电侧或用电侧的配套设施,不单独作为聚合主体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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