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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这里不得新建、扩建风电!

2025-03-06 13:156630国家林草局

3月5日,国家林草局发布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指出,支持风电场项目合理使用林草地。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及沙化盐碱化草原上布局风电场项目。列入国家级规划的重大项目,经论证并且确实无法避让占用基本草原的,在保证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使用基本草原。

同时,严格避让特殊区域。风电场项目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草地,严格避让禁建区域的林草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内不得新建、扩建风电场项目。

对于风电场升级改造使用林草地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依法已建风电场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运行期满后应逐步有序退出。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基本草原内依法已建成的老旧风电场项目,如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外,在不新增使用林草地面积、不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前提下,可进行改造升级,运行期满后应逐步有序退出。

《通知》还要求,严禁通过违规改造现地的方式,规避风电项目使用林草地的禁限建规定。临时使用林草地期满后一年内,以及风电场项目退役后,应及时依法恢复林草植被和生产条件。

全文如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草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ldczqyj@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5日

附件

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风电场项目合理使用林草地。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及沙化盐碱化草原上布局风电场项目。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确需使用林草地的,可以使用(含临时使用)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天然乔木林地和竹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和迹地,下同)、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及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沙漠边缘锁边林草带、基本草原以外的林草地。列入国家级规划的重大项目,经论证并且确实无法避让占用基本草原的,在保证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使用基本草原。

二、严格避让特殊区域。风电场项目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草地,严格避让禁建区域的林草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内不得新建、扩建风电场项目。涉及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的,应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风电场升级改造使用林草地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依法已建风电场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运行期满后应逐步有序退出。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基本草原内依法已建成的老旧风电场项目,如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外,在不新增使用林草地面积、不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前提下,可进行改造升级,运行期满后应逐步有序退出。

四、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后续办理。在上述禁限建区域外,涉及新建、扩建风电场的,应当合理布设风电机位及机位间距,严格按规定办理林草地审核审批手续。严禁通过违规改造现地的方式,规避风电项目使用林草地的禁限建规定。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等,确需新建或扩建的,可结合符合行业标准的防火路、农村道路等建设。临时使用林草地期满后一年内,以及风电场项目退役后,应及时依法恢复林草植被和生产条件。鼓励推动风电场项目建设与森林草原修复有机结合。

五、强化风电场项目指导和监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和核准、风电资源普查工作的衔接,提前介入项目选址,科学评估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考虑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指导用地单位避让禁建区域。科学开展对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生态影响的监测,加强全过程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批准立项新建或改扩建的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的,按照林资发〔2019〕1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批准立项新建或改扩建的风电场项目使用草原的,可按照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使用草原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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