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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联合体投标!河北2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EPC招标

刘英丽 2024-11-12 10:15 · 头闻号储能项目

11月8日,河北邯郸磁县2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EPC招标,项目建成后年充放电量约216000MW。该项目招标人和业主为邯钛(磁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全体成员总数≤3家,且牵头人需为施工单位。

原文如下:

磁县200兆瓦/400兆瓦时共享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磁县200兆瓦/400兆瓦时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已由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漳审批备字〔2024〕2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邯钛(磁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邯钛(磁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经济开发区磁西路与富裕路交叉口东侧

2.2.2建设规模与内容:占地面积26640㎡,总建筑面积1600㎡,建设容量200兆瓦/400兆瓦时共享储能电站,主要设备包括配电柜、电缆、开关、电池模组、汇流柜、电气控制柜、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变流器(PCS)、升压变压器及储能电站监控系绕(EMS)等。建成后年充放电量约216000MW。

2.1.3计划工期:3个月(含勘察设计周期)

2.1.4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2.1.5标段划分:1个标段

2.2招标范围:本项目EPC总承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算、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内容详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勘察资质: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施工资质: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企业资质等级请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

3.1.2财务要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三年(2021、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3信誉要求;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开标当天投标截止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

3.1.4主要人员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勘察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为负责勘察任务的单位人员);

(3)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为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人员);

(4)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为负责施工任务的单位人员)。

注: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项目经理可同时兼任施工负责人。

3.1.5其他要求:

(1)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如正在办理延期或变更等事宜,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组成联合体的全体成员总数≤3家;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体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

(5)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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