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中国石油济柴动力发布5MWh液冷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框架协议招标,本次采购为配套150MW/300MWh液冷储能项目,5MWh磷酸铁锂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包含磷酸铁锂电池、1P13S电池模组、电池管理系统、高压盒、汇流柜、内部电缆及附件,电池采用不低于314Ah的磷酸铁锂电池,采购预算14390万元(含税)。其中储能电池系统最高限价为0.478元/Wh,电芯最高限价0.33元/Wh。
招标原文如下:
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5MWh液冷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框架协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5MWh液冷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框架协议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配套150MW/300MWh液冷储能项目的不低于5MWh磷酸铁锂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采购招标,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产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产品技术规范。
2.2招标范围:配套150MW/300MWh液冷储能项目的不低于5MWh磷酸铁锂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5MWh磷酸铁锂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包含磷酸铁锂电池、1P13S电池模组、电池管理系统、高压盒、汇流柜、内部电缆及附件,电池采用不低于314Ah的磷酸铁锂电池,以安全可靠地实现化学能和电能相互转化的基本单元,由正极、负极、隔膜、电解质、壳体和端子等组成。招标采购范围详见下表。本项目采购预算14390万元(含税)。
说明:最高限价含13%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保险费、第三方电池抽检费、指导安装调试费用及其他所有费用之和;每种产品均按每Wh报价且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招标限价,否则投标将会被否决。
本项目总需求为60套5MWh磷酸铁锂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60套5MWh磷酸铁锂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包含299520块电芯(实际签约时合同金额按单体电芯标称容量314Ah计算),招标人可根据自身生产条件确定5MWh磷酸铁锂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与电芯采购量;
表中数量为预估采购量,履行期间可能存在因需求变化造成采购量减少的情况。本次招标确定的产品单价若遇不可控因素或者市场重大变化,双方友好协商价格调整比例。
2.3交货期:当发生实际采购需求时,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排产函。中标人自收到电芯排产函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付,自收到5MWh磷酸铁锂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排产函之日起5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付,均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第三方电池抽检。
2.4交货地点:招标人工厂所在地。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
2.6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要求等,详见《5MWh液冷储能系统电气分部件技术规范》。
2.7招标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
2.8产品质保期:自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60个月。
2.9付款方式:发货前电汇支付20%货款,之后按项目情况分批到货,每批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所到货物30%货款,全部到货且并网验收后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45%(留5%质保金)或付清余款并由卖方提供全部货款5%的银行质量保函,保函有效期至质保期结束后一个月止。结算方式:电汇或承兑汇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本次招标接受分支机构投标。分支机构要求:允许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投标,但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投标时执行分支机构的资质、业绩、财务文件;
3.3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
3.3.1 资质要求:仅接受制造商投标,投标人必须是所招电芯的制造商,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同时提供查询网址,体系认证为暂停或到期状态,视为无效);
3.3.2 其他要求:投标人须在本次投标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本次中标后,给予招标人针对具体投标项目的授权;选用的储能专用电芯单体容量应不低于314Ah,需提供第三方具备CMA或CNAS认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产品认证报告。
投标人须在本次投标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本次中标后,可于项目并网前提供满足GB/T 36276-2023标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3.3.3信誉要求: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未被列入中国石油集团级、企业级三商黑名单;④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暂停投标资格: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分继续加价或扣分。
取消投标人资格:失信分10.5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投标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投标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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