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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宁夏海原1GW风电项目获核准

刘英丽 2024-05-08 10:37 · 头闻号风电项目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批复文件指出,“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由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该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地点位于海原县树台乡、关桥乡、甘城乡、李旺镇、史店乡、高崖乡、曹洼乡、李俊乡、红羊乡、关庄乡、郑旗乡、贾塘乡、九彩乡,项目总投资约为365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项目详情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522-04-01-442680),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树台乡、关桥乡、甘城乡、李旺镇、史店乡、高崖乡、曹洼乡、李俊乡、红羊乡、关庄乡、郑旗乡、贾塘乡、九彩乡。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365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1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400004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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