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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天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的通知

2023-11-28 09:3033570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月2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详情如下:

《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对光伏发电项目从项目布局、用地分类管理、用地手续办理、用地监管和历史遗留项目处置五个方面明确有关规定,要求省级自然资源、林草、能源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措施。按照要求,我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我市通知》),在严格落实《国家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补充。

起草《我市通知》的主要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通知》规定比较明确的,直接执行。如《国家通知》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等内容,在《我市通知》中不再重复。

二是《国家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地确定以及有关内容的程序性要求,在《我市通知》中予以明确。如“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等,在《我市通知》中明确了具体程序要求。

三是《国家通知》中未包含利用海洋资源开展光伏发电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需求,按照海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文件中增加了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的有关要求。如:“海上光伏项目符合海洋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原则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市、区两级海洋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等。

《我市通知》共分为5个部分,第1部分“合理规划项目布局”中要求各区做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布局;第2部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海)分类管理”中明确光伏方阵、光伏发电设施用地(特别是占用林地)的分类管理要求,并提出涉及占用水利设施用地、涉及用海的管理要求;第3部分“用地(海)审批手续办理”中细化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前参与光伏发电项目选址选线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备案的程序,以及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手续的办理要求;第4部分“用地(海)监管”中明确以年度变更调查和项目备案建立监管底图,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海)监管;第5部分“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国家通知》施行前已批准项目(包括占用耕地发展复合类光伏项目)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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