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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

2023-03-16 15:1222440济南市人民政府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共计18条!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原文如下: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安全运行,促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汽车加氢站项目的建设管理、消防审核与验收、工程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加氢站项目的建设管理、消防审核与验收、工程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1.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加氢站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2.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非政府投资的加氢站项目立项审批、加氢站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加氢站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加氢站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核发、加氢站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并指导将加氢站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加氢站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和规划用地审批工作。4.市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加氢站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加氢站经营企业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6.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加氢站做好治安保卫及反恐防范工作。7.市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加氢站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8.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加氢站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加氢站管理有关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相关工作。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审批环节不互为前置。
二、理顺审批流程(三)全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汽车加氢站项目应适当超前布局,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终端用户。
(四)对新征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对符合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要求并在城市控制性规划中落实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出让方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鼓励集约使用建设用地,支持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利用交通设施、工业、仓储等自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对不新增用地的项目,在符合管理规范、安全条件的前提下,符合城市规划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现有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无需另行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五)对新建设的汽车加氢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加氢加油(气)合建站的项目立项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六)汽车加氢站的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等国家标准规定。实施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汽车加氢站施工图实施审查。在图审机构取得相关审查资质前,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实施施工图设计审查。
(七)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区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步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区县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严格许可管理(九)在国家出台汽车加氢站经营管理规定前,相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向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氢气)。相关部门可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及省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发证。
(十)加氢站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取证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四、规范经营服务(十一)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氢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按要求公布气质检测结果。
(十二)车用氢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格。经营单位应当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并于1小时内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计划停、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歇业。
(十四)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载氢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为非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
五、加强安全管理(十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运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制度、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内容。
(十六)汽车加氢站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检修作业人员配备,应不低于现行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对汽车加气站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压力容器)作为上岗证。
(十七)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保存归档。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45天。
(十八)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演练。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出台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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