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1〕43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场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海装海上风电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场址)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拟建设浮式风电机组、浮动平台、系泊锚固系统和输电系统(海缆)等。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位于湛江市徐闻县前山镇罗斗沙东南侧海域。拟建试验场所处海域宽阔,水深良好,海床总体稳定,试验场远离规划航道,场址选址满足《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试验场布置在离岸较远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内,工程场址距离西侧的外罗航道边线约3.7海里,距离北侧的沙外航道边线约4.0海里,距离东侧的琼州海峡北水道边线约9.4海里,距离南侧的琼州海峡中水道边线约3.7海里,场址涉海面积约1平方千米,远离航道边缘。根据《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场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试验场场址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试验场场址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风电场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本项目海缆需另行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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