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十四五”期间具备开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资源组织开展摸底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环境敏感性因素进行排查,提出符合开发条件的项目清单(含布局及排序)。
《规划》强调,未纳入风光资源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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