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同时指出,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梳理上报2021年内可开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采用“光伏+”复合光伏模式,突出“光伏+生态修复、光伏+农业、光伏+林业、光伏+碳中和产业园”等试点示范。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客观评估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可执行性,开工时间明确具体。对支持性材料不齐全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提交补充说明或承诺,并于2021年6月15日前上报省能源局。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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