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电厂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按照深度调峰管理、费用计算和补偿。在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其充电能力优先由所在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使用,由电储能设施投资运营方与风电场、光伏电站协商确定补偿费用。
用户侧储能可与风电、光伏企业协商开展双边交易,市场初期交易价格上下限为0.2、0.1元/kWh。在用户侧建设的电储能设施不得在尖峰时段充电,不得在低谷时段放电,否则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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