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763号文),对抽水蓄能电站电价模式、电费回收、机组运营考核和逐步建立市场定价机制等方面政策做了规范和完善。电力市场形成前,按合理成本加准许收益的原则核定抽水蓄能电站电价;抽水蓄能电站实行两部制电价模式,容量电价主要弥补电站建设和运行固定成本以及准许收益,电量电价主要弥补运行抽发损耗等变动成本;电力市场化前,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和运行抽发损耗费用纳入受益省级电网(或区域电网)运行费用统一核算,并作为销售电价调整因素统筹考虑。
几年来,国家电网等公司对抽水蓄能电站加大投入,对电网稳定运行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起了较大作用。此轮对抽水蓄能电站投资的严控,缘起于第二轮输配电价监审中上述价格政策的停摆,抽水蓄能电站唯一的价格疏导机制不能延续,其投资回报得不到保证,从中能体会出政府降电价的良好初衷和电网公司的几分无奈。
思考一:抽水蓄能是推高系统电价的“锦上添花”?还是降低系统电价的有效手段?
电力需求是有峰有谷的,解决峰谷差最经济成熟的手段无疑是抽水蓄能;电力负荷在随时波动,电网运行要维持稳定的频率,要有灵活的电源去跟踪负荷;电网事故情况下,要有备用电源立即投入。这就是所谓抽水蓄能调峰填谷、调频和紧急事故备用功能。
上述分析同时可以看出,电网运行有电量和容量(暂且不谈无功)两方面的需求,这些峰谷或变动负荷的容量需求如果由其它替代电源担任,不但同样有投资费用,而且这些替代电源调峰和备用严重影响其效率,低谷还要压负荷,更谈不上填谷,经济代价大,系统的总费用会较大幅度提高,最终必然会传导至用户。世界电力经济专家公认的“抽水蓄能电站能降低系统总费用”的含义就在于此。
电网公司投资抽水蓄能,彰显了其维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义务,营造了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腾出其它电源的价格空间。因此,不能因为抽水蓄能自身不生产电量,就认为其是“锦上添花”的项目,恰恰相反,它是降低系统电价的有效手段,应予正名。
思考二:原价格政策是否应该延续?
如果在完全竞争的电力市场条件下,抽水蓄能的价值可以直接表象为价格,从而获取必要的投资回报。在不完善电力市场,在不改变其价值取向条件下,通过价格疏导政策,来实现其价值,无疑是一个可行的过渡性安排。201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抽水蓄能价格政策,提出了一个价格疏导的底线方案,是当前不完善的电力市场条件下可操作的底线手段。该电价形成机制强调的是抽水蓄能电站服务电网的价值实现。当前已建、在建的抽水蓄能绝大部分是服务电网的,无论投资主体是谁,都通过租赁等方式,最终在电网成本中疏导,完全听从电网调度,能比较充分地实现其服务电网的开发任务和价值,是现有条件下基本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设计。作为一个底线方案,当然有不断完善的空间,但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已有政策戛然停摆,未免显得操之过急。
思考三:抽水蓄能电站投资主体应如何定位?价格改革如何协调?
我国抽水蓄能电站发展的全过程,一直存在对抽水蓄能电站投资主体的争论。从不确定,到以电网为主体,到投资主体多元化。抽水蓄能与输电线路等的区别是其不具有垄断属性,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配置资源。
抽水蓄能从价值原理上说,可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以服务电网为主的,强调的是容量服务功能,以容量和容量价格作为主要考量指标,其更具电网属性;一类是以电量加工为主的,把低价低谷电量转化为高峰的高价电量,如最近在研究的核蓄一体经营模式,核电多发与少发,不产生增量燃料费用,利用其低谷增发电量抽水,几乎无成本增加,这就形成一个核蓄配套的竞价单元,该类型以电量和电量价格作为主要考量指标,其更具电源属性。
上述两各大类,前者可以以电网投资为主体,当然也应鼓励社会资本的投入,采用两部制电价,通过价格监审确定不同区域标杆容量价格,电量价格仅弥补其抽水和单位电度变动成本(不应有多发电量的利益驱动,其多发电量对整个系统不是最优的运行方式),完全听调电网。这种价格机制设计,无论谁投资,都有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后者则不应有电网投资,由相关电源企业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和市场行情做出投资决策,以电量为主参与市场竞争。
最后必须指出,在化学储能等其它储能方式大规模商业化运营之前,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尤其在安全低碳的总要求和新能源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抽水蓄能作为一种成熟经济的储能方式,应该比以前有更大发展。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营体制机制与电力市场的大舞台息息相关,而完善的电力市场建设任重道远,非常复杂,抽水蓄能的体制机制改革应与电力市场建设步伐相适应。只要把住了电力市场改革的大方向,对抽水蓄能的相关过渡安排就不会有大问题。
(作者系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党委书记)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