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努力优化能源结构。落实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推进清洁煤电改造计划,积极推进地方燃煤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加快自备电厂整治提升,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统筹我区土地资源和电网条件,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有序发展利用风能、支持发展生物质能源,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
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加快推进节能技改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传统高耗能行业能效持续提升。
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
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
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完善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推广电能服务,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
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积极推进绿色制造,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5%以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以下是本网整理政策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国家下达我区节能减排指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生态立区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新增量控制在1500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20.85万吨、1.61万吨、31.47万吨、32.35万吨以内,较2015年分别下降1.2%、0.7%、12.0%和12.0%。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宁夏行动纲要”,依托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全区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深入开展“行业对标专项行动”,加快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构建绿色制造体系。综合运用规划、环评、能评等手段,严控石油化工、煤炭、火电、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产业新增产能,除国家另有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强化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依法依规淘汰水泥、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化肥等落后产能。(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安监局、质监局,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依托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等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引进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12%。(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质监局、统计局等)
(五)努力优化能源结构。落实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推进清洁煤电改造计划,积极推进地方燃煤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加快自备电厂整治提升,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统筹我区土地资源和电网条件,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有序发展利用风能、支持发展生物质能源,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积极落实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的优惠政策。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消费量比重进一步降低,电煤占煤炭消费量(不含煤化工)比重提高到5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5%左右。(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统计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加快推进节能技改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传统高耗能行业能效持续提升。电力(热电)行业要加大低参数、小容量等低效火电机组的改造和淘汰力度,提高超超临界发电机组的比例,推广分布式热、电、冷联产示范。石油加工行业要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改进炼油工艺与装备,提高对劣质原油的适应性,根据成品油市场的结构性变化,逐步降低柴汽比。化工行业要大力推进绿色化工技术,推进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广能源梯级利用、螺杆膨胀动力驱动、溴化锂制冷等技术。冶金行业重点利用中低品位余压余热,轧制工序全面实现连铸连轧、热装热送,应用富氧与纯氧燃烧技术等,淘汰有色金属加工生产线中的低效炉窑等耗能设备。水泥行业要全面采用窑炉节能技术、粉碎制备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积极推进绿色制造,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5%以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提升建筑能效和品质。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绿色施工,推广绿色建材,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0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以上。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力争2020年前完成全区有改造价值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动城市宜居综合改造,鼓励节能改造、抗震加固、加装电梯、给排水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环境整治等改造内容同步实施。发展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空气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积极开展“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银川市、石嘴山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执行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旅游发展委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推广绿色环保,高效节约农用机械和设备,发展节能新材料设施温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区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全区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9%和10%。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5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6家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国家、自治区、五市和宁东基地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质监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倍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进一步深化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焦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推动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质监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提高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7年起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 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质监局,参加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区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银川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实现中心村污水处理全覆盖。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或处理)、县处理”的模式,到2020年,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到2020年底前全区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取消散煤使用。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厅、质监局等)
(十八)加强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全面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要求,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全区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对具备循环化改造条件的国家级园区和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规划布局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民政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发布重点品种规范利用条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机床、矿山机械、电机、调节阀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机制。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继续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到2020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产值和再制造产业产值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银川、石嘴山等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价格指数。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宁夏保监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进一步挖掘节能技改潜力,通过节能技术改造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十三五”期间形成30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到202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质监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工程,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10万千瓦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以及银川及周边地区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快开展化工、造纸、食品制造等重点行业达标排放评估工作,完成化工、食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限期整治。严格燃煤锅炉整治。2018年银川市城市建成区以内除热电联产、调峰和应急保障锅炉外,基本实现无燃煤锅炉,其他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基本淘汰低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2020年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锅炉(调峰、应急保障锅炉除外),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低于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重点加强银川及周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查,完成综合整治。(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质监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80%,综合利用率达到90%。(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财政厅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开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到2020年,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量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商务厅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积极开展“十三五”节能减排科技战略研究工作,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以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积极开展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建设,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积极推荐我区重点节能低碳新技术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强与国家部委、相关省(区、市)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节能环保领域的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与管理经验,加大推广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国家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研究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按国家要求,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宁夏国税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授信客户及项目市场前景,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工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色信贷实施成效纳入机构监管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启动我区全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积极落实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我区企业的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宁夏国税局,参加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六)落实绿色标识认证体系。积极落实国家强化能效标识管理、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等各项制度,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积极开展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第三方认证评价。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参加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推行环境服务市场化,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完善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推广电能服务,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落实地市报告、自治区核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调度、预警等处置处理机制,整合环境准入、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政策,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相应削减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国家下达自治区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科学合理分解到五市和宁东基地。各市和宁东基地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区、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地减排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人民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级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自治区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增速过快的地区,实行能评区域限批。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积极配合国家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自治区节能减排地方法规制度。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统计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强节能减排培训,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统计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强化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宣传方式,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节能环保宣教新模式,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等)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宁夏日报、宁夏电视台等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工会、团委、妇联等)
附件:“十三五”五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节能降耗目标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