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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省级能源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能源 2017-07-19 09:18 · 头闻号储能政策
浙江省发改委昨日发布《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省级能源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由省经信委承担的煤电油运要素保障、节能“双控”、新能源应用和电力监管相关职责整体划入省能源局,将省经信委下属事业单位省能源监察总队成建制划归省能源局。
 
其中省能源局电力处的职责为:
 
组织拟定电力、电网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审核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按规定权限和分工,核准、审核上报火电、核电、热电联产、电网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研究提出电力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
 
负责电力项目建设管理,审核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提出核电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承担全省电力运行管理,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承担全省电力电量综合平衡和电力年度计划编制及管理,监督指导电力调度;
 
承担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指导节约用电,牵头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
 
承担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工作;
 
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指导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
 
参与电力价格制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省级能源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7〕497号
 
各市发改委、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华能浙江分公司、大唐浙江分公司、国电浙江分公司、华电浙江分公司、国华浙江分公司、国家电投浙江分公司、华润东南大区:
 
为适应我省能源管理新的任务形势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期省经信委、省能源局能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了调整。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经信委省能源局能源管理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浙编〔2017〕24号),此次省级能源管理职责调整,将原由省经信委承担的煤电油运要素保障、节能“双控”、新能源应用和电力监管相关职责整体划入省能源局,将省经信委下属事业单位省能源监察总队成建制划归省能源局。为保障工作有序衔接和正常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省能源局内部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调整后,省能源局设置综合规划处、煤炭石油天然气处(油气管道安全监管指导处)、电力处、节能处、运行监测处(新能源处)等5个职能处室,下属1个事业单位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参公事业单位)。
 
(一)综合规划处
 
研究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省能源体制改革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承担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开展能源对外交流合作,协调省外、境外能源开发利用,会同审核能源对外重大投资项目;按照分工提出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计划并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信息、会议组织、电子政务等工作。
 
(二)煤炭石油天然气处(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处)
 
组织拟订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相关体制改革;参与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核准、审核上报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负责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建设管理,审批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组织推广清洁油品的生产和使用;按照分工负责油气管道保护安全监管指导工作。
 
(三)电力处
 
组织拟定电力、电网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审核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按规定权限和分工,核准、审核上报火电、核电、热电联产、电网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电力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负责电力项目建设管理,审核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提出核电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电力运行管理,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全省电力电量综合平衡和电力年度计划编制及管理,监督指导电力调度;承担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指导节约用电,牵头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承担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工作;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指导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参与电力价格制定。
 
(四)节能处
 
负责全省节能“双控”工作;承担全省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拟订节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权限和分工核准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承担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节能产品认定的核准;指导能源利用监察(监测)和执法工作;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运行检测处(新能源处)
 
承担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监测、分析煤电油的运行态势和市场状况,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电油等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做好煤炭、成品油(含燃料油)等要素保障;制定成品油生产、供应、储备年度计划并组织考核和检查,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调度;按照权限和分工核准新能源发电项目;承担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工作;承担省煤电油运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六)省能源监察总队
 
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负责全省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核查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情况。具体承担节能产品与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工作。组织全省家电市场能效标识使用监督抽查,查处虚假节能产品、违规使用家电能效标识行为。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承担大型用能项目投产后能耗指标的达标情况监督。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情况。承担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 节能专业培训、备案管理工作。承担能源品质监督抽查,受理、协调处理能源流通领域能源品质争议案件。负责汇集发布全省能源消费状况及节能技术产品信息。承担浙江省能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其他事项
 
(一)调整省级能源管理职责分工,是省委、省政府加强我省能源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本部门现有职责分工和业务关系,及时做好与省能源局的业务承接落实和相关事项汇报联系工作,确保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请各市发改委依照现有部门职责分工,与我局各业务处室职能联系衔接工作。请各市经信委按照浙编〔2017〕24号文的规定和精神,根据职责分工,厘清对口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的工作,涉及省能源局职能的,及时向我局联系衔接,尤其是当前电力运行涉及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力迎峰度夏、地方热电综合改造升级工作,和全省节能方面有关的节能降耗指标任务分解、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以及经济运行监测有关的煤炭和成品油要素保障等重点工作,切实做到工作平稳延续。
 
(三)调整后省能源局,负责全省能源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将与市、县发改、经信部门,共同承担、协力保障全省能源供应,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处室联系人:综合规划处,宁德军 87053203
 
煤炭石油天然气处,卢飞燕 87057599
 
电力处,汪文辉 87056811
 
节能处,郭金光 87052763
 
运行监测处,程良玉 87053506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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