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事件源于,在执行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2016)冀 01 执 765 号执行裁定书,2018年1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00 万股股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00 万股股票。
东方能源表示,上述裁定对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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