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这是风电行业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痼疾。过去是在陆上风电,近年来随着海上风电的快速发展,这样的问题又在海上风电出现了。
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容易理解,地方政府希望企业来本地投资,可以提供就业岗位、税收、以及工业产值,这些都构成了地方政府的政绩。地方政府已经习惯于用手中掌握的资源来为自己提升业绩创造条件。2013年风电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后,风资源就成为地方政府与企业谈条件的一个有力筹码。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明确提出坚持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相促进,目标到2030年形成整机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海工施工及相关服务业协调发展的海上风电产业体系,海上风电设备研发、制造和服务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一般来说,随着广东附近海域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根据就近原则,广东会自然形成配套的的产业体系。但由于风电装备制造业是省政府高度重视的战略新兴产业,在实际的推进中,利用行政干预催熟本土制造体系形成,就出现了如谢长军所说的,用风资源换企业投资的不合理现象。
风电项目开发商、风机制造商在广东的投资,本应是自主决策的结果,在实际中,却成为获得风资源、或获得海上风电项目风机订单的前置条件。
这也非广东一省所有,其他如福建、江苏等海上风资源丰富的省份,概莫例外,只是广东省的执行力度最为突出。
这样的情况,自然会给风电的开发商、风机制造商带来额外的投资成本。更重要的是,这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精神,不利于最专业的开发商获得资源,或技术最先进的风机制造商拿到订单,最后自然不利于海上风电产业整体的进步。
退一步说,考虑到广东丰富的海上风电资源,在广东本地投资设厂,也许违背本意,但可能也是经济合理的。但问题是,广东海上风电审批权已经下放到下面地级市,如果说阳江市的规矩是,非本市工业园生产的风机不得获得本市海上风电项目订单,那么如果湛江、汕头也效仿,开发商或风机制造商是不是在各个地级市也要分别投资,才能获得各市海上风电市场的入场券?
地方政府的这种偏好,其实并不新鲜,但在海上风电产业,这个问题显得格外突出。海上风电并不是一个成熟的产业,相比传统能源,海上风电的成本过高,需要高上网电价的保护才能促进产业的发展。另外,海上风电在国内也才刚刚起步,技术还需要时间的验证。
这就格外需要加快海上风电产业的发展,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度电成本,这就需要一个更为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来刺激所有的参与者在专业水准上竞争,这才是应有之道。
但在现实中,业内对用风资源换投资的不合理现象的危害认识不足。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风资源换投资不合理,但觉得难以改变,就索性当作“潜规则”默认了。正是由于风资源换投资的“潜规则”叠加地方保护,某些地区海上风场出现了某家风机一家独大的奇景。
在能源局强调降低风电行业非技术成本的文件中,要求的是地方政府承诺不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不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等,对风资源换投资的陋习则着墨不多。解决风资源换投资的“潜规则”,首先要从提高认识,认识危害性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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