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在8月份广东发改委出台《关于海上风电、陆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欧洲海上风电公众号就想做一番评析,但还是抱着正式办法出台后能有所改进的想法,不宜过早的品头论足,后来发现小编还是too young too simple,这份到手的“试行办法”还是一如既往地让人大失所望。今天,本号就带大家一同深入剖析国内首个海上风电“竞标”办法,并参照欧洲海上风电竞标经验,提出具体的建议方案,为国内其它省份即将出台的相关办法提供借鉴。
一、“试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本号通过对比发现,试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除个别用语的增减外,并没有实质性改动,主要改动小编整理如下:
第一大类“企业能力”的第三项“技术能力”评分项中,试行办法把征求意见稿中“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和实验室”的说法进行了细分,改为“已成立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得2分,省级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得1分” 。
第二大类“设备先进性”中调整了细项分数。征求意见稿中“风电机组单机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3分。风电机组已通过型式认证,得3分。”在试行办法中修改为“风电机组单机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4分。风电机组已通过型式认证得2分” 。
第三大类“技术方案”的分值从7分调整为6分。主要是将“已测算利用小时,得2分。”改为“得1分”。
第五大类“接入消纳条件”分值由5分调整为6分。
这不痛不痒的改动并不是小编吐槽的重点,您接着往下看!
二、“试行办法”深入解读
小编为海粉儿们总结了 12个槽点,深度解读“试行办法”的主要条款。话不多说,直接开整!
1. 试行办法中,三、“配置范围”中提到“……本办法分别对前一类项目确定上网电价、开发排序;对后一类项目确定投资主体、上网电价、开发排序”。
槽点:处于不同开发阶段、不同投产年的项目(投标时需说明建设进度)在同一平台下竞争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这样的机制下,各投标方会按照各自计划的工期计算投标电价,导致不同进度的项目不在同一个基准上报价。
欧洲经验:英国CfD竞标,所有投标方的投标电价需要约定投产年,且投标电价均需根据折现至统一基准年份,如CfD第二轮的报价基准年为2012年。
2. 四、“评分办法,(一)企业能力”中的“1.投资能力(6分)”,要求“……上年末净资产规模达到500亿元及以上得1分;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2倍及以上得1分;资产负债率60%及以下得2分,在60%~75%(含)得1分,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30%及以上得2分。”
槽点:首先,想对投资方的准入设一定的门槛无可厚非,只可惜这门槛有点让人高不可攀。其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尚且能体现投资方的资金实力,但是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只需划定最低要求即可,用人为设定比例的方式对原本复杂的融资方式进行一刀切的评估和判断,稍显鲁莽。其实,投资能力评分项的是对项目投资主体是否能够如期顺利完工为出发点设计的,这应该作为竞标前的资格审核条件,只要达到基本要求,谁都可以参加竞标,而不应该作为竞标评审的打分项。
欧洲经验:荷兰海上风电竞标需前置审查项目融资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通过基本条件即可竞标。对资本金的要求也仅为最基本的20%,以防极端投机行为。这样实际上是借用了融资市场的风险评估和判断体系来筛选项目。英国一般采取项目融资方式,CfD竞标完全不评判项目的融资方案,若是企业有能力获取更高比例的贷款,说明项目本身优良,具有很好的偿债能力。
3. 四、“评分办法,(一)企业能力”中的“2.业绩(20分)”,规定“在国内(含我省,下同)投资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已核准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得4分,达到100万千瓦得6分,达到300万千瓦得8分。在我省投资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已核准装机容量达到20万千瓦得3分,达到50万千瓦得5分,达到80万千瓦得7分。在我省投资建设陆上风电项目,已建成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得1分,达到20万千瓦得3分,达到30万千瓦得5分。”
槽点:试行办法考虑业绩值得肯定。但在现阶段国内海上风电投资方经验都比较少的情况下,把不能代表海上风电建设和运营能力的项目核准业绩和陆上风电业绩作为评分指标,还赋予了20分的高分值占比,让人略显尴尬。其中省内业绩占12分,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注意色彩,会导致那些已经核准的几家巨头具有极大的先入优势,在申报电价无法拉开优势的前提下(且听后面吐槽),光这一项就让后入者望尘莫及。如果每个省都这样评分,那最后就剩最早进入的几家自己玩儿了,何来的竞争?
欧洲经验:荷兰海上风电竞标办法中,投标方海上风电的知识和经验,曾经建设和运营的海上风场数量和容量也是重要的评分指标,但并不要求是在本国的业绩且欧洲市场上有出色业绩的开发商不在少数,具有很强的竞争性。
4.四、“评分办法,(一)企业能力”中的“3.技术能力(2分)”,规定”已成立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得2分,省级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得1分。“
槽点:技术中心和实验室并不是风场开发商的主业,并不能作为评判项目开发的依据。此外,即使考虑,国内目前也没有几家企业有技术中心,国外企业更无从谈起。在美国对中国贸易战的大环境下,这也给国外开发商说中国市场不公平竞争留下口实,不宜作为评分标准。这就好比给特长生加分,还没说明哪门哪科。还好分值比例不高,没有的同学只能期望自己是学霸,不在乎这区区2分了。
欧洲经验:欧洲各国海上风电竞标规则中并没有这类与项目本身不太相关的评分项。
5.四、“评分办法,(一)企业能力”中的“4.企业诚信(2分)”,提及“诚信履约情况良好得2分。”
槽点:企业诚信无法量化评分,且应该作为评标的资格审查条件,如果履约不好不能进入竞标评审阶段。如果让大家自评,基本就是送分题。
欧洲经验:在欧洲,企业诚信自然会在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上体现出来,无需多此一举放入评分标准内。
6.四、“评分办法,(二)设备先进性(8分)”中提到“风电机组单机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4分。风电机组已通过型式认证得2分。风能利用系数、保证动态功率曲线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2分。”
槽点:一般来讲,风机单机容量大小应由项目投资方根据其项目场址条件、技术方案、投资收益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并自主选择,不能简单的认为大容量机组就一定比小容量机组好。此外,设备先进性和是否通过型式认证本身比较矛盾,一般大容量机组由于开发较晚尚未到达型式认证阶段,反而小容量机组满足此要求。
欧洲经验:欧洲各国评标不会将机组容量作为评分条件,大多数开发商倾向于选择大机组机组也是出于对各方面权衡之后的市场行为,不会受到政策方面的压力。
7.四、“评分办法,(三)技术方案(6分)”中提到“充分高效利用风能资源的智能化风电场设计得2分。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得2分。明确退役及拆除方案得1分。已测算利用小时得1分。”
槽点:使用办法考虑技术方案作为评分要素值得肯定。但首先,海上风电场设计包括风资源评估、风机选型及布置、发电量估算、电气设计、基础结构设计、消防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运维策略、拆除设计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简单罗列几个评分项难免以偏概全,即便一份预可研也要几百页,区区6分完全没有区分度?第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比较模糊。比如何为智能化风场?何为技术经济较好?第三,已测算利用小时数应当是风场可研和设计阶段的“标配”,那些没有测算的投标方案本身就不应该进入竞标评审阶段。
欧洲经验:荷兰海上风电也将风场设计质量列为评分项,并按照“海上能源法”和“风场开发方案”等作为评判的依据,涵盖有关海上风场技术的方方面面。
8. 四、“评分办法,(四)已开展前期工作(10分)”中规定:
1.项目总体规划(2分)。已列入《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得2分。
2.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2分)。完成项目前期测风及风资源评估工作得2分。
3.可行性研究设计(3分)。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得3分。
4.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3分)。取得项目用海方面支持性文件得2分,项目陆域集控中心取得用地预审支持性文件得1分。
(注:未确定业主的项目竞争配置,按满分计算该项。)
槽点: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应作为评标的资格审查条件,只有前期工作做到一定深度的海上风场,比如获得环保部门批复、电网公司接入系统和消纳评估意见等才有资格进入竞标评审阶段。否则,某一项批件没有获取都对项目的顺利推进造成很大风险。
欧洲经验:欧洲不同国家的竞标政策会有不同的规定,但都没有纳入打分项。如英国在CfD竞标前由投资方获取项目核准文件,法国则是在电价竞标后申请,荷兰更是由政府直接包办所有核准工作,与项目开发权授予竞标成功的开发商。
9. 四、“评分办法,(五)接入消纳条件(6分)”中规定“取得电网公司出具项目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建设周期内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得6分;不具备就地消纳条件,需新建长距离外送通道的得3分;暂不具备消纳条件,建议结合负荷增长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的得0分。”
槽点:鼓励就地消纳的理念是值得肯定的。但该条本身属于已开展前期工作范畴,应列为能否参与竞标的前置条件,不应作为打分项。至于是否需要外送,可在后面建议方案中提到的“社会成本”中体现。
欧洲经验:在欧洲,接入系统核准与其他核准文件一样,都是批复的前置要件。在英国,对于的新增的电网投资,则会在过网费中体现其经济性。
10. 四、“评分办法,(六)申报电价(40分)”中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我省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基础上,上网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及以内的,每降低0.05分/千瓦时得1分;上网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以上至2分/千瓦时,超出1分/千瓦时的部分,每降低0.1分/千瓦时得1分;上网电价降低2分/千瓦时以上,超出2分/千瓦时的部分,每降低2分/千瓦时得1分。”
槽点:先直接上图:
由于我国统一的市场批发电价尚未建立,所以都是以火电标杆电价作为基准电价,国家补贴之间的差额,把它作为整个评分当中权重最大的部分值得肯定,而且不设最高分考虑的比较恰当。但该计算方式机制有一个重大缺陷,国内海上风电标杆电价是0.85元/千瓦时,如图所示,按目前计算方式,当电价报0.84元/千瓦时,得分为20分;当电价报0.83元/千瓦时,得分30分;当低于0.83元/千瓦时,每降低2分/千瓦时得1分,也就是报0.81元/千瓦时,才能得到31分,而这一分钱对项目收益来讲的影响是巨大的,投标方宁可再别的评分因素中做足功课,也不会为了赚取这一分而降低2分钱的电价。所以在最关键的评标因素中,竞标方无法报出更有竞争力的电价而拉开差距,不得不说是本办法中最大的败笔,我们姑且称之为“八毛三机制”。
欧洲经验:欧洲各国都把电价最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评分标准,如何强调电价的作用都不为过,但如何科学的设置电价和分数之间的函数关系需要慎重考虑。
11. 五、“工作程序”
槽点:目前工作程序的内容深度仅满足管理制度要求,并没有分解到详细的工作步骤,如申报窗口期、流程进度控制、同分处理办法等等,后续应当再给出出一个详细可执行的细则。
欧洲经验:英国CfD竞标机制作为小编见过设计最为复杂的竞标机制,其对竞标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做了仔细的规划,参见“【市场】引领全球海上风电市场--英国海上风电系列之二:CfD竞标机制”。
12. 七、”有关要求“中(二)“申报电价”中规定“……禁止海上风电项目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严禁项目在投产前擅自转让”
槽点: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投标主体还是控股股东且掌握项目的实际开发和管理权,适度的股权转让属于市场行为,不宜过多干涉。
欧洲经验:欧洲海上风电项目的资本市场极其活跃,尤其是在项目中标后,往往最初的中标开发商会出售一定比例的股权,以回笼资金进行新项目的滚动开发,但保持对项目的控制权。
三、建议评分方案
俗话说得好,任何只提意见而不给出解决方案的批评都是耍流氓!所以本号根据对欧洲海上风电竞标政策的理解,并结合国内情况,给出如下建议方案:
1.投标电价(建议50分)
重新设定电价打分标准,既要体现电价在整个因素当中的重要性,也要考虑电价下降每个台阶的区分度,给投标方报低电价的动力和压力。每降低0.005元/千瓦时得1分。不设上限。
2.投产时间(10分)
开发商在项目竞标成功后,必须在3年(或几年)内投产发电(根据项目规模和场址条件),承诺发电时间越早的分数越高。否则扣取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方海上风电业绩(10分)
根据开发商在国内外控股和参股的海上风电项目(已建设和运行)装机规模和运行时间打分。
4.风场技术设计水平(10分)
综合评估影响风场设计水平的因素,按因素重要程度打分,单机容量不应在评分范围内。
5.单位海域面积内装机容量(5分)
提倡集约用海,单位海域面积内装机容量越大,得分越高,这也起到了鼓励开发商使用大容量机型的效果。
6.社会成本(5分)
为建设该海上风电场需要电网公司、环境部门投入的社会成本打分,社会成本越低,分数越高。
7.风险因素识别和减缓措施(10分)
评估海上风电场的风险因素,包括安全、环境、市场、财务、法律、社会稳定性等等,越深入、越全面,评分越高。
四、结语
本次广东省率先走在全国前列,推出了国内首个海上风电竞标办法,对推动国内海上风电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小编也深感敬佩。希望在看到本文的评析后,能对其它各省出台海上风电竞标办法有所借鉴,让我们共同努力,促进中国海上风电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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