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发布 附生物质发电项目部分
北极星环保网    2018-06-19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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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涉及全国众多生物质发电项目,小编将生物质发电项目单独整理出来,以飨食行业读者!

以下为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并在财政部网站上予以公布。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现有农林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国家电价支持政策之外的,包括燃煤与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混燃发电在内的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不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由地方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解决补贴资金问题,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规定,已纳入和尚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项目,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相关补贴纳入所在省输配电价回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定输配电价时一并考虑。

三、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价补助。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8年6月11日

附件1_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天津市



三、河北省



四、山西省



五、内蒙古自治区



七、吉林省



八、黑龙江省



十、江苏省




十一、浙江省



十二、安徽省



十三、福建省



十四、江西省



十五、山东省




十六、河南省



十七、湖北省



十八、湖南省



十九、广东省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十一、海南省



二十三、四川省



二十四、贵州省



二十五、云南省



二十七、陕西省



二十八、甘肃省



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



三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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